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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世界》:维力模式

 

1999年4月8日,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在武汉市汉口闹市区武汉广场正式挂牌。这犹如在平静的湖面投下了一块巨石,在湖北律师界引起了阵阵冲击波。本来在律师机构迅猛增长的今天,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成立是不会在律师界引起很大的注意,但维力所的成立所引起的冲击波,却在湖北律师界越来越强烈……这是为什么呢?因为维力所的挂牌标志着我省首家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的律师事务所的正式成立,预示着我省国资律师事务所深化改革将进一步深入开展!

维力律师事务所是怎样进行产权多元化的呢?他们为什么要走产权多元化这条路呢?带着这些问题,记者到维力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深入的调查采访。

维力律师事务所是怎样进行

产权多元化改革的

所谓国资律师事务所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就是在国资律师事务所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原国资律师事务所国有资产或国家重新投入的资产作为资产一部分,执业律师和部分行政人员共同出资一部分,并保持国有资产的相对多数,共同组成律师事务所的注册资金。维力律师事务所现有出资人20人,每人出资2万元,共计40万元,国有资产4.8万元,注册资金共计44.8万元。由于国有资产仍占相对多数,即国有资产额大于单个律师出资额,因此,国资律师事务所国有性质不变。

同时,由于产权多元化改革后,资产的投入主体已不再是单一的模式,国家和律师个人均为平等的出资主体,因此,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和“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的原则,使律师真正成为了律师事务所的主人,有利于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前身是湖北省第四律师事务所和湖北省涉外律师事务所两个国资律师事务所。早在1997年,胡建纯、杨本龙、鲁斌等律师就在一起讨论国资律师事务所的产权多元化改革,但由于当时整个思想还不够解放,特别是对律师事务所的非资本营运性的认识不足,政策上要求国资所产权化改革中国资的比例必须占绝对多数,即国有资产比例必须占50%以上,所以国资所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对律师并没有多大的吸引力。随着党的十五大精神的进一步落实,思想的进一步解放,湖北省司法厅党委将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改革列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思想也有了突破性的飞跃,将国资所的定义从国有资产占绝对多数发展到国有资产只须占相对多数。厅党委的思想解放,极大促进了国资所的律师进进国资所产权多元化的决心。

胡建纯等律师将自己的产权多元化改革的意向同厅领导和司法厅有关部门作了交流,得到了厅领导的充分肯定和全力支持。厅党委书记、厅长鲁德喜同志多次强调要厅直属国资律师事务所要率先实行产权多元化改革,为全省国资所深化改革带好头,引好路。自1998年5月以来,田丰副厅长带着厅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先后5次到省法律事务中心和省四所摸情况、搞调查,与省四所共同研究拟定产权多元化改革中的一系列原则与政策性规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的同志讨论和审改两所共同上报的方案、报告、章程及规章制度。

经过一段时间的充分蕴酿和准备,1998年12月,湖北第四律师事务所和湖北涉外律师事务所联合成立了由胡建纯、张康彦、杨本龙、鲁斌等律师组成的产权多元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改革的具体工作,并决定将合并改革后的律师事务所定名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1999年1月8日至9日,维力律师事务所召开了第一次全体出资人大会,通过了律师事务所章程、财务管理和操作规范、出资人大会议事规则、所务工作委员会议议事规则、人事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选举了事务所主任和副主任及所务委员会委员。

根据章程和规则,出资人大会是维力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本所重大事务,实行一人一票制,会议的召开分例会和临时两种,例会每年定期两次,临时会议根据主任、监事、5名以上出资人提议或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召开;所务工作委员会是事务所常设管理机构,在章程的规定和出资人大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执行出资人大会的决议,对出资人大会负责;主任为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国有资产管理代表,主任、副主任的产生采取选任制,由出资人会议民主推选,报司法厅考察和任命,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经半数以上出资人提议,可提前改选。

分配实行按劳分配为主、按资分配为辅的分配原则,即有创收的律师按比例提取效益工资,律师助理及辅助人员按规定领取固定工资,出资人依其出资额根据事务所业务发展状况优先保证一定比例的出资回报,税后利润用于提取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具体比例由出资人大会确定;律师辅助人员的聘请与解聘、调入和调出由所务工作委员会决定,增减出资人由出资人大会决定。

维力所为什么要选择国资律师事务所

产权多元化改革的道路

我国现阶段的律师制度是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存的格局。由于现行的国资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体制以及在产权制度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使其在竞争中不能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相比,许多国资律师事务所发展后劲严重不足,有些律师事务所甚至已负债经营。面对这种情况,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大中城市,一些国资律师事务所纷纷探索改革搞活道路,还有一些国资律师事务所在改革中,实行整体转制或解散重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那么维力律师事务所为什么要走产权多元化的道路呢?面对记者的提问,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从不同角度作了回答。

首先,他们认为《律师法》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我国现阶段律师事务所是多种形式并存的,国资所的存在,既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有现实的基础。

其次,现实生活中,固然大多数国资律师事务所举步维艰,发展势头没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强,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暴露了不少问题,某些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也是难以为继。可见律师事务所能否发展,并不是所有制的问题。

第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固然解决了国资所产权不明的弊端,但由于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创办之初是由少数人合意创办,使得事务所积累成为少数人的产权,以至于给以后的上规模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很难发展成为上规模的律师事务所。

第四,《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的风险责任,国资律师事务所是有限责任,而合伙所是无很连带责任,这样,国资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承担的风险压力要小,有利于律师积极开拓业务。

第五,由于现阶段我国方方面面的改革力度很不平衡。现阶段,国资律师事务所比合伙律师事务所存在某些政策方面的优势,有利于律师事务所队伍的扩大发展。如国资律师事务所有编制,只要能做到人事权的自主,在引进人才方面就比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优越。

第六,进行国资律师事务所产权多元化,一方面每个律师的出资额不多,律师负担不重;另一方面,由于出资人人数众多,和合伙所少数出资人相比,真正做到了律师事务所的民主化管理,使每个律师都成为了事务所的主人,自觉遵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关心事务所的发展。同时,由于每个律师的出资不多,能根据情况吸收更多的出资人,对社会上的高素质人材及其他律师有更强的吸引力,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

第七,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比较其它国资律师事务所的改革办法来,他们认为更好:一是律师的进出比较灵活,操作简单。律师的职业特性,使得律师执业的流动性很强,有些律师事务所采取增加固定投资和律师福利待遇的办法来拴住律师,但维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拴得住人拴不住心,只有律师真心认为律师事务所适合他的发展,才会全心地为律师事务所工作。所以他们认为采取这种开明的简便的能出能进的制度,更有利于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采取股份制的形式虽可达到这种效果,但是一是股份制操作很繁琐,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另一方面,他们认为股份制的形式不能反映律师业非资本运营的特性。二是采取产权多元化的形式,是一种适合现阶段社会的形式,他可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律师事务所自身的发展经全体出资人同意后很容易地转为大型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以后的发展中转为另一种形式的国资律师事务所。

总之,他们认为律师事务所能否发展,不是在于其所有制形式,而是在于其制度是否适合当前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的发展,国资律师事务所的产权多元化改革,正适合了当前的律师业的发展需要,无疑是一种合适的国资律师事务所改革的形式。

维力律师事务所从筹备到正式挂牌只有短短的半年时间,加盟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已有37人,其中专职律师21人,兼职律师13人,特邀律师3人。现不断还有律师申请加盟。由此也可看出广大律师对国资律师事务所的产权多元化改革这种方式的看好。看来,以明晰产权为基础的产权多元化不失为国资律师事务所的一条改革之路。

 

关于《律师世界》

《律师世界》是由湖北省司法厅和湖北省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司法类期刊,创刊于1982年,秉承“来源于律师,服务于律师,为律师提供一个相互交流的平台和一个畅所欲言的舞台,做一本在业界有影响力的刊物”办刊宗旨,报道法律行业的热点问题、法律文化、案例分析、律师事务所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致力推动法律行业的发展和促进法律专业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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